正确辨析央企“垄断”
对中央企业垄断的讨论应该区分垄断业务与竞争业务,摒弃掺杂部分人的利益诉求
关于中央企业垄断,是一个倍受关注且存在着一定分歧的话题,但“分歧”也给进一步讨论留下了空间。
谈中央企业垄断,首先必须明确何谓垄断?对于一个市场来说,当供给者进入时,它将面临两种情况:无障碍地自由进入或因障碍而无法准入。若出现后一种情况,则意味着有了垄断。因此,垄断的问题,就是市场准入的问题,或者说,某些业务能否自由经营的问题。
垄断可分为三种:一是自然垄断,它源自自然的障碍,如电网、自来水管网、燃气管网只能有一个,这就形成了以运营管网为手段的独占业务或企业。二是行政垄断,它源自政府的管制,在进入一个市场时,必须经由政府批准,这样便形成了行政垄断业务或企业。三是经济垄断,在一个市场中存在着拥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它通过操纵价格,阻碍其他竞争者的进入。
自然垄断不存疑义,经济垄断则以实际发生的垄断案件为判断标准,目前来看,行政垄断问题是关注的焦点。
中央企业的行政垄断业务有6项,即军工生产、原油开采、原油进口、基础电信、食盐专营、电力购销,分布于18家中央企业。
这18家中央企业是否就应该被视为垄断企业呢?
不能以垄断业务定义央企垄断
应该看到,这18家中央企业各自在经营垄断业务的同时,每家企业还经营着竞争业务。而且,就垄断业务与竞争业务二者的营业收入比例来说,18家企业的情况差别也很大。在有些企业,垄断业务的比例较高,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但有些企业则比例较低,如兵器装备、船舶工业等。我们是否应该将这些企业都笼统地视为垄断企业呢?如果以是否有垄断业务为标准,这是确定的。但在这18家企业中,垄断业务所占比例毕竟差别较大,如果不考虑垄断业务与竞争业务在比例上的差别,而仅以是否有垄断业务为判断标准来定义垄断企业,会导致一些企业承担着舆论上不应给予的看法。
一个企业被称之为垄断企业,则意味着它在排斥市场竞争,但有些企业可能仅有很小比例的垄断业务,而大部分业务则是竞争性的,它的竞争因素远大于垄断因素,视这样的企业为垄断企业,企业可能难以接受。而有些企业垄断业务占的比例较大,竞争性业务比例较小,垄断因素远大于竞争因素,这时,说它是垄断企业,可能就比较符合实际。
那么,是否能以垄断业务与竞争业务的比例作为划分垄断企业的标准。如果是,这里又会面临一个比例标准的问题。多大比例合适?显然,这可能不太好确定。所以,就中央企业目前的业务来说,如果笼统地给所有企业冠以“垄断企业”之名,很值得商榷。将“垄断企业”改为“企业有垄断”可能更准确。
“垄断”成为部分利益诉求焦点
另一层面来看,在公众舆论中,18家中央企业虽然都有垄断业务,但有些企业可以说是知名度极高的“垄断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有些企业,虽然也被认为是垄断企业,但不受关注,如军工企业;还有的企业,可能就不被视为垄断企业,如中化集团。之所以关注度有如此大的差别,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面临的利益诉求者不同。
中石油、中石化为私家车主提供成品油供给,车主只有这两家企业可供选择。油价上涨不论合理与否,总会引起车主的不满,将其发泄在这两家企业身上,而将涨价原因归为两家企业的垄断。同时,有非公有制企业可能想进入石油领域,这就不排除它们借势为自己营造舆论环境。因此,中石油、中石化便成为关注的对象,甚至成为批判的对象。中海油也是石油企业,但它没有零售业务,自然也就没有来自私家车主的关注或批评,同时,它做海上原油开采,国内也没有企业想进入这个领域。所以,作为同一的企业,中海油就很少成为被议论的对象。国家电网公司虽然要面对广大的消费者,但它的电价很少调整且上涨幅度也比较小,对消费者利益影响非常有限,所以要说垄断,它应该是最为典型的,但受到关注却较少,批评虽有但有限。
军工业务,它的需求者是国家,同时,也很少有人想去或根本就不想去做军工业务,因此,军工企业的垄断就没有人关注,因为这里没有来自对军工业务的诉求。
原油进口业务,同普通消费者无关,虽然有些企业想从事原油进口业务,提出打破原油进口垄断问题,但能够被引起的关注有限。所以,中化集团有原油进口垄断业务,但没有人将中化集团视为垄断企业,相反它却被视为高度竞争的企业。
基础电信业务,由3家中央企业垄断,批评也不断,甚至有些企业还受到反垄断调查。它们作为垄断企业的知名度也很高,但这更多的是由于它们面对的是广大消费者,电信资费、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利益。至于说行业准入,基本上不存在问题。因为从事基础电信业务,需要巨额的投入,除中央企业外,其他企业很难有能力进入这一领域。外资可能有能力准入,但考虑国家安全,对它们的进入还是要慎重。
食盐专营业务,它面对的是广大消费者,专营对消费者来说是有利的,所以,它来自公众的关注和批评很少。至于其他的想要准入者,他们在不断地提出取消专营,但来自专营者的反对,加之取消专营又难以得到消费者的支持,因此,食盐专营具有很好的市场。中国盐业总公司这个垄断企业的知名度也很小。
两家电网企业的电力购销业务,不是自然垄断而是行政垄断,它源自于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的不到位。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两家电网企业的电力购销业务将被剥离,它们只是负责电力输送的输电企业,从而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然垄断企业。
因此,一个企业成为倍受关注的“垄断企业”,它实际上在成为利益诉求的焦点。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在对服务、价格进行诉求;对于一些投资者,他们则想进入这个领域。二者诉求的呼应,便形成对“垄断企业”的不断批评,进而提出要打破垄断,实现市场准入上的放开。
区别对待国企的垄断和竞争业务
对于这些行政垄断业务,是否放开准入,可以讨论。
垄断意味着对竞争的排斥。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垄断虽然也存在于市场经济,但它不能损害竞争,或者说,垄断替代竞争是以更优的效率为前提。
当前来看,舆论对放开准入的期盼,目的无非有二:提高效率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先看提高效率。效率提高重在体现为价格的下降。在行政垄断业务中,除原油进口外,其他价格均实行上限管制。若有新的企业进入,它的产出价格除非能以低于国家管制价格来销售产品,否则对降价没有任何影响,消费者也就不会有任何受益。但后进入者能以低于国家管制价格销售产品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好比一个产品在市场上能够以5元的价格销售,而它偏要以4元的价格售出。若出现这样的情况,它绝非为消费者着想,而是要击败竞争对手,但当目的达到后,它会以更高的价格销售产品,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再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央企涉及的这些行政垄断业务,市场规模只有那么大。即使国有企业全部退出,全部让给非公有制企业也只能解决部分甚至是少数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问题,其他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仍然要寻求其他的发展领域。况且,国有企业不可能全部退出,因此,非公有制企业也只能获得这个市场中的一部分,这样能够给它们的市场空间就更有限。因此,打破央企涉及的行政垄断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意义非常有限。如果要将其作为一个战略选择,至少说是缺乏应有的战略眼光。
放开后难以实现预期的目标,但其负效应却是可以预期的。放开最可能带来的进入就是石油领域。原油已是我国短缺的战略资源。开放采油准入,很难排除一些技术水平不高的企业进入,它们名义是开采,实际上是“乱采乱挖”,这必然给本已十分短缺的储量资源造成开采上的浪费。煤炭生产的放开,已有深刻的教训。开放原油进口,很难避免进口原油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且在波动中带来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际市场上似乎有一个现象。中国人买什么,什么就涨价;而中国人卖什么,什么就降价。这里有需求量的影响,但中国人之间的自我竞争无疑起到一定的作用。放开原油进口,名义上是竞争,实际上很可能是“自相残杀”,真正的得利者是国际原油生产商。
在讨论放开行政垄断业务市场准入时,必须要清楚开放所带来的后果。进一步来看,就负责经营现有行政垄断业务的中央企业来说,除“两桶油”、三大电信运营商外,行政垄断业务对企业的发展贡献有限,中央企业的发展更多的还是来自于竞争性业务。即使“两桶油”、三大电信运营商的行政垄断被取消,有其他的企业实现市场准入,结果很可能是,或新进入者同中央企业并存发展,或新进入者处境很难而最终退出市场。至于说,新进入者击败中央企业,可能性极小,原因很简单,现在的中央企业已不再是曾经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通过对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实现自我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
谈到这里,行政垄断业务开放与否,其意义已经清楚。但无论如何,目前,这些行政垄断业务只能仍由这18家中央企业继续经营。由于这些企业有垄断业务,因此,它们的经营业绩就有垄断之嫌,但企业却难以接受这样的质疑。这就会引起争论,但又难有定论。
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将这18家中央企业的垄断业务经营业绩和竞争业务经营业绩分列开来。年终,分别说明垄断业务的资产、营业收入、成本、利润、员工等情况以及竞争业务的资产、营业收入、成本、利润、员工等情况。这样,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企业的经营业绩是来自于垄断,还是市场竞争。
同时,垄断业务、竞争业务的区分,也给国资委改进对中央企业的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如在主业核定上,有些企业是否一定要有竞争业务,如电网企业,它有竞争业务可能就要慎重。而对于军工企业,它必须要有竞争业务,因为军民结合,这是军工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又如在薪酬管理上,对于垄断业务、竞争业务应该采取不同的标准,垄断业务的权重必须低于竞争业务的权重。(文/许保利 作者供职于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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