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孙秀红 为救助患者、控制病情,我国从2004年开始对艾滋病患者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但如果免费治疗艾滋病出现药物副作用,医疗机构是否该担责呢? 去年底,艾滋病患者菏泽市曹县农民小菲(化名)因所接受的免费治疗用药存在副作用而致其脸部脂肪流失,在当地起诉了曹县疾控中心,要求县疾控中心赔偿其工资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这是我国首起艾滋病患者因用药不当而状告疾控中心的案例。 作为小菲的代理律师,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书庆25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医疗机构负责艾滋病药品的发放和对患者的随访,是典型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构成了医患关系,理应对医疗损害担责。” 据了解,该案于去年底在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但上周菏泽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不当,指令曹县法院再审。
药物副作用致脸部受损
小菲是曹县的普通农民,2005年8月4日被确诊为艾滋病毒(HIV)携带者,同月25日开始在曹县疾控中心免费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负责医生给她安排了司他夫定(D4T)、拉米夫定(3TC)、奈韦拉平(NVP)三联疗法。其后她一直在广东打工。 从2007年年初开始,小菲的脸部开始日渐消瘦。2008年夏天,她前往广东省HIV定点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脂肪流失,医生建议需要换掉D4T。鉴于当时国内HIV免费治疗关系必须与户籍挂钩,小菲于2008年年底将广州医生的意见转告了其在曹县的负责医生。2009年1月,负责医生把D4T换成了齐多夫定(AZT)。 由于未能及时更换药物,小菲的脸部脂肪流失情况严重,致使其脸型发生很大改变,甚至到了可怕的程度。2007年6月,小菲被单位辞退。此后又到过多家单位面试,均被婉拒。因相貌和疾病遭受歧视,小菲不但失业了,也给生活带来很大压力。 由于脂肪流失具有不可逆性,致使小菲的脸无法自然恢复,其后她与曹县疾控中心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去年10月12日,小菲诉至曹县人民法院,要求县疾控中心赔偿其工资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二审胜诉
据刘书庆介绍,我国从2004年开始对艾滋病人实施“四免一关怀”政策,小菲属于免费治疗范畴。 根据2004年出版的全国通用的《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指南)》,“结合我国现有资源,推荐的首选方案为:D4T+3TC+NVP”;同时,手册明确指出:“原则上对使用原方案出现明显毒副作用或拒绝原方案而退出的病人可建议换药。”2009年版的世卫组织指南建议将D4T淘汰。去年,世卫组织再次更新指南,建议各国逐渐替换D4T。 “虽然这是推荐方案,但医疗单位仍需承担责任。”刘书庆说,这是法院庭审时,他特别强调的。中国的艾滋病免费治疗,有的地方由医院发放药物,有的地方由疾控中心发放药物,两者承担了相同的功能。曹县疾控中心在艾滋病治疗方面承担的是医疗机构职能,负责药品发放和对患者随访,是典型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构成了医患关系。 不过,被告律师认为,曹县疾控中心是公益事业单位,不属于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随访行为不是诊疗行为,原、被告间不形成医患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曹县疾控中心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并进行医学随访,是依法对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采取的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因此,该院驳回了小菲的起诉。 小菲不服,向菏泽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如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菏泽市中院的判决书这样表述。 “二审是实质性的胜利。”为该案奔波了半年的刘书庆说,他对该案的最终判决充满期待。 刘书庆认为,该案的意义还在于这是国内首起艾滋病治疗副作用案,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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