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在托运行李时,将律师王鹏的一件行李丢失,行李内有贵重物品,国航却只肯按一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王鹏一纸诉状将国航告上法庭。
不久前,该案一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为国航赔偿王鹏损失400元(行李共4公斤)。
“法官宣判时,相关依据之一是2006年2月28日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王鹏说,对于这一判决他并不认可,他认为航空赔损限额的相关规定并不合理,并决定上诉。
王鹏遇到的情况并非孤例。王鹏期望能通过这个案件,推动航空行业能建立一个合理的赔偿标准,这个标准以实际损失为限,对于乘客的实际损失,只要不是由于乘客过错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航空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乘客的实际损失。
赔偿额与实际价值相差逾十倍
2013年8月17日下午4时许,王鹏从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乘坐国航CA4165次航班返回北京。在贵阳机场,王鹏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将其携带的两件行李交由机场工作人员随机托运。
“其中小件行李是在机场行李处现场打包的,里面装了一瓶15年茅台酒和两盒‘兰韵奢香’茶叶。”据王鹏介绍,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后他立即前往行李提取处提取行李,但在行李传输带上,他只找到了大行李箱,放有酒和茶叶的小行李箱却不见了。
王鹏前往行李查询处查询行李下落,被告知行李不在此航班。机场工作人员表示21个工作日内为他查找行李,如查找不到会赔偿。
“小件行李箱中装的是朋友送的一瓶15年茅台酒,还有两盒茶叶,市价超过万元。”王鹏说,其间负责行李丢失理赔的一位工作人员曾打来电话,告知小行李箱无法找回,只能按照酒和茶叶的总重量4公斤进行赔偿,即400元人民币。
由于丢失物品价值与这一赔偿额悬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王鹏一纸诉状将国航告上法庭,要求交付托运的行李或赔偿损失10475元,并赔礼道歉。
王鹏表示,他希望此案拨开民航行李丢失案的深水。
在该案宣判前,王鹏表示,国航工作人员还曾致电沟通,愿将最终赔偿额从400元增至1000元,但他仍无法接受。
类似案件较多
和王鹏有一样经历的旅客并不少见。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我国机场全年完成旅客吞吐量67977.2万人次,搭乘飞机已经成为人们远距离快捷出行的首选交通方式。但2012年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同时显示,21.2%的受访者在坐飞机时有过行李丢失或损毁的经历,而其中只有17.7%的旅客得到了赔偿,在得到赔偿的这部分旅客当中,只有不到29.8%的消费者对赔偿结果表示满意。
王鹏在丢失行李后,也将有关情况发至自己的微博上,公开征集行李丢失用户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他大概收到来自网友的五六十条反映行李丢失得不到赔偿的信息,涉及很多航空公司,丢失的行李也是五花八门。
“但这些情况有几个显著特点:1.丢失行李贵重,涉案价值较高;2.赔偿标准过低,乘客权益难以有效保护,航空公司违约成本过低;3.现有法律规定规范不到位,部门规章严重滞后。后查询相关统计数据发现,航空公司丢失行李很严重,且存在赔偿标准长期过低的现象。”王鹏说。
有媒体报道,去年3月,董先生带着30件“宝贝”去安徽省合肥市参加活动,结果托运的“宝贝”有8件被严重损毁,成了碎片。董先生找到航空公司要说法,却得到“只能按1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被损毁的“宝贝”事后经多次委托鉴定证实价值不菲,航空公司始终不同意按价赔偿。
与董先生一样无奈的还有江西省鹰潭市的祝先生。今年1月19日,他在南昌昌北机场落地后,一行李箱未如期抵达。经中国东方航空[微博](2.47, 0.00, 0.00%)公司查找,两天后,行李箱才被送到祝先生手中,但他发现行李箱上的绷带被拆,里面的四个从美国买的MK牌包不见了。
“丢失的四个包价值4000元人民币,但航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和行业通行做法,这种情况只能赔偿200元,最多赔偿660元。”祝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按航空业行规,航空乘客行李遗失或被窃,只能按公斤赔偿,不能体现维护乘客利益的精神,也不符合当今的物价标准。
专家建议废止航空赔损限额
所有航空行李丢失索赔纠纷中,普遍让消费者质疑的一点便是赔损限额标准太低。
据了解,从1996年实施民航法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至今已近20年,但是因民航丢失托运行李,赔偿标准从每公斤50元到目前每公斤100元,仅翻了1倍。
“这样的标准和赔付规定与消法也是完全违背的,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祝先生认为,赔损标准太低意味着航空公司的违约成本低,民航乘客行李被盗事件越来越多,这与航空赔损标准滞后也不无关系。
“登机牌上只有行李重量的信息,所以难以判断行李价值,这也是需要赔损限额的原因。一般贵重物品不建议托运,实在要托运的话应该声明价值。”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旅客只有事先声明他的行李价值,且向承运人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后,行李发生损失,航空公司才会按声明价值赔偿。
但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华认为,由民航主管部门制定赔偿限额,且赔偿数额就低不就高,显然是不合适的,难掩护犊之嫌,有失公允,没有充分考虑到乘客的合法权益。相关规定明显违背了合同法上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效力值得商榷。
“王鹏先生价值一万多元的物品,航空公司只认赔400元,最多1000元,这显然不合理,严重背离了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李春华表示。
江西财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进光表示,目前航空赔损限额标准过低,消费者行业协会应该督促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调整,建议结合当前物价水平和收入水平,制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标准。
对于航空赔损限额问题,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律师也已关注多时。参与过多起空难索赔案件的他,曾呼吁国家废止航空赔损限额。
张起淮在接受采访时称,关注航空赔损限额问题,呼吁国家废止这一规定,也正是缘于实践中发现空难伤亡、行李丢损赔偿的数额低。
张起淮建议,民航部门重新修订或者直接废除相关“规则和规定”,避免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为此,2012年下半年,张起淮联合杨立新、张新宝等8位法学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要求废止航空赔损限额。
这些专家认为,《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违背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2006年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正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民航总局发布的。
“立法法第8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其立法权限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通运输中造成的旅客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应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表面上看,民用航空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符合上述规定,但从民用航空法第128条的内容来看,其实质是个授权条款(法条授权)。在立法法生效之前,这么做在形式上没有问题,所制定的规定还是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生效之后,再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28条制定相关规定就违背了立法法。”张起淮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