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孙罗南)从2018年3月1日起,对外投资新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是国家发改委2017年临近年末时发布的。 国家发改委在2014年4月曾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下称“9号令”),将境外投资管理方式由逐项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如今,新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9号令同步废止。 在方便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推出3项改革,包括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等。 值得一提的是,对比9号令,此次受到关注的是被俗称为“小路条”制度(即“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的取消。 根据此前的9号令,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新办法取消了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 此外,对于二、三线城市企业的一大利好是,新办法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在分析人士看来,这将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减少企业对外投资的境内审批的时间。新办法还放宽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 除此之外,在对外投资监管思路上,新办法则不再限于事前的核准、备案,更加强调事中事后监管。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强调,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需要指出的是,纳入管理框架不意味着一律纳入核准、备案管理范围。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完全是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新办法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既补齐短板,又更加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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