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全国两会期间资本市场的热点话题中,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代表和委员们必会提及或者探讨的议题,在2017年证监会办结的提议或提案中,与退市制度相关的也不在少数。 证监会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也就是说,相关企业退市依照的正是目前正在执行的退市财务指标,而变量体现在执行力度层面。
今年也不例外,就在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政协经济组驻地接受采访时表示:“退市制度的改革与发行制度改革一样,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么多年证监会一直在逐步推进退市制度建设,我认为退市制度也应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就在肖钢接受采访没过多久之后,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大执行力度
A股退市问题已不仅仅是上市公司进出资本市场的问题,其还关乎着市场投资风格引导,企业治理等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无论监管层还是市场都希望在IPO发审常态化的同时,退市也同样能够常态化。
2014年10月17日,被称为“史上最严退市新规”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发布。回顾该政策实施三年多以来的成效,不难发现,退市股票数量确实较此前略有增加,但整体退市率依旧不足,退市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证监会则指出,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特别是2014年《退市意见》发布以来,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
而此次证监会正是在总结了《退市意见》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
事实上,证监会此次完善退市制度与外界此前预期的方向有些许不一样的地方。在此之前,市场认为交易所将研究完善退市财务类指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目前监管层在执行退市标准时有些把握不准,因为退市制度在设计时标准不够明确,需要明确细化这些指标。”
但此次修订的表述中,证监会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也就是说,相关企业退市依照的正是目前正在执行的退市财务指标,而变量体现在执行力度层面。
“此次对于退市制度完善的表述值得注意,这意味监管层认为目前的问题并不在财务指标的规定,而在执行层面,事实上无论设定怎样的指标企业都会有各种办法来规避,但在现有指标下如何去加大执行力度,甄别是否符合退市标准更为重要。”一位北京地区的投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以新都酒店为例,该公司便是一起试图通过腾挪数据、粉饰报表来规避退市的典型案例。而交易所的主动甄别很重要,深交所在审查新都酒店恢复上市申请过程中对高尔夫球场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表示重点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这笔收入决定了上市公司利润盈亏与否,也决定了新都酒店是否符合退市的财务指标。毫无疑问,证监会希望交易所可以将类似的经验推而广之。
与此同时,监管层配合的行动也已经开始进行。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的情况,目前证监会将就上市公司年末突击调节利润的行为加强监管力度。
此前,每逢年报窗口期,一些上市公司便会突击进行重大交易或会计处理调整,借以扭亏摘帽及规避连续亏损戴帽、暂停上市以至退市。今年的年报期,证监会将重点关注这一现象。
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
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正是加大退市执行力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次修订的两个主要细节来看,监管层希望能够突出交易所的决策主体责任。
首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这次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情形时的退市决策主体责任,交易所要自行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
第二项修改则是前述提到的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内在可持续发展基础,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我理解监管层希望交易所在企业退市的处理上要承担更多的职责,例如对退市流程标准化,这也赋予了交易所更多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说这次修订是要给交易所加任务的同时松绑。”前述北京地区的投行人士表示。
交易所也在多个场合积极表态,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彭明近期在出席某论坛时便表示:“无论是监管、市场还是舆论,对于推动退市常态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走不动、跟不上或者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要用足法定退市决定权,坚决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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