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房产中介出租房屋,中介公司仅支付了一个季度的租金后,就不再支付剩余租金。一怒之下,房主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6年8月31日,李某和山东汇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委托出租合同》。该合同约定,李某委托汇鲁公司独家代理名下一套房屋的出租事宜,委托出租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合同写明,无论涉诉房屋出租与否,房租都由汇鲁公司按时支付给李某,房屋租金为1800元/月,按季缴付。汇鲁公司按约定向李某支付了第一季度(2016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租金5400元。然而,自2017年1月1日起,汇鲁公司再未向对方支付租金。
诉讼过程中,汇鲁公司负责人张某称,2016年12月17日,公司通过短信形式,向李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天桥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与汇鲁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出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汇鲁公司以涉诉房屋不好出租为由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合同,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且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因此,李某要求汇鲁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房租共144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汇鲁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
近日,济南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