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3月21日讯 记者李华林报道: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据介绍,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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