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 (记者 蒋梦惟 实习记者 孙颖妮) 3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当前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通知》强调,各地应当尽早启动置换债券发行,确保在国务院明确的期限内完成全部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
具体来说,《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进度,对于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通知》中还明确了强化置换债券资金管理问题,要求各地要督促本地区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对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券核查情况整改工作的函》中的各项整改要求,规范使用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债券资金要严格用于偿还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存量政府债务,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存量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举措。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明确,“对债务余额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地方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据悉,今年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收官之年。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累计置换存量政府债务10.9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余额14.74万亿元,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近90%,累计为地方政府节约利息支出约1.2万亿元,缓解了存量政府债务集中到期偿还风险,避免了地方政府资金链断裂,降低了金融系统呆坏账损失,支持了金融机构化解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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