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支付宝因7项违规行为,合计被罚共18万元人民币。
信息公示表显示,支付宝违法行为类型主要为客户权益、产品宣传、个人信息保护三大方面。
其中,在客户权益方面,主要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在产品宣传方面,其违规行为表现为:在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支付宝官方微博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计算不实,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与实际不符。此外,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主要为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处罚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宣传与个人信息保护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5万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8万元。
事实上自2016年以来,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处罚频率和力度明显加强,严监管和防风险已经成为央行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的主基调。据统计,2017年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共开出逾百张罚单,约为2016年罚单数量的3倍。支付宝就曾在去年首次“吃”罚单。
2017年5月10日,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是2017年4月21日。
此后,在今年2月7日,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旗下《中国外汇》报道,支付宝因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经营范围问题、跨境外汇支付服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再被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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