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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导报原创 - @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将享受5年价格扶持!
@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将享受5年价格扶持!
加入时间:2020-1-21 13:32:41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山东将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鼓励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运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2020-2022年暂继续按每千瓦时0.05元(含税,下同)标准执行。
    并网自备电厂企业根据并网电压等级,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系统备用费,缴纳标准继续按现有水平执行,即:220千伏为每千瓦时0.02元,110千伏为0.03元,35千伏及以下为0.035元。
    并网自备电厂企业符合省能源局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有关要求,以满足电网供电需求为目的产生电量的上网电价,按基准价(不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执行。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执行相应环保电价加价政策。
    支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健康发展。对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加快清洁能源资源就近高效利用,对分布式光伏、风电、沼气发电、天然气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暂减免系统备用费。
    鼓励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运行。企业自备电厂机组转公用运行的,由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机组前三年最大自用电量,确定“改革过渡期价格扶持电量”,企业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扶持电量”输配电电度电价,第一至第五年(每年按12个月计算)分别按公布标准的60%、60%、70%、80%、90%执行,第六年执行正常输配电价。企业实际用电量高于“扶持电量”的,超出部分执行正常输配电价;“扶持电量”高于企业实际用电量的,超出部分次年不结转、不得转让或交易给其他企业使用。




编辑:fu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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