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对省级财政资金实施股权投资“操作规程”予以明确。 《办法》明确了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依据、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和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实施范围”方面,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以及股权投资的实施范围。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方面,明确了选择受托管理机构的条件、原则、管理要求以及委托管理协议等方面的内容。 “项目实施”方面,明确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股权投资计划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资金拨付、投资入股、风险防控等项目投资管理程序。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已明确实施单位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可直接注资或通过引导基金等方式运作。 “股权登记管理”方面,主要明确了股权登记管理的内容、程序及变更登记等要求。 “股权退出”方面,明确了退出方式、资金收回、可让利情形以及投资损失认定等内容。如,退出时先扣除税款和相关费用再收回投资;对因收回资金发生的诉讼等费用,由受托管理机构先行垫付,待项目资金收回后再予以结算;依据资金政策目标、行业企业类型、项目退出时间等因素,通过优惠股息、约定较低回报率、降低股权回购价格等方式对项目单位给予让利。 “激励与考核”方面,《办法》明确了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考核、管理费支付以及容错容损等情形。如,绩效考核在投资初期侧重投资情况、管理能力及机制等,在投资中后期侧重资金引导效果、流转效率、盈利水平等。结合绩效考核情况,对受托管理机构采取“基础+奖励”激励措施。其中,基础性管理费按不超过上年实际管理的在投财政资金数额的1.5%核定;奖励性管理费按不超过上年度投资净收益的2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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