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5月6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产测绘成果及《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售楼处)、网上销售平台一并明示。市、县住建部门要畅通房产测绘成果信息公示渠道,积极探索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并加强信息共享,为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提供数据信息。 省住建厅要求,各市、县住建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房屋抵押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付等事项中的使用。各地住建部门应明确需要提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事项、提交资料的内容与形式及提交时间节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商品房测绘,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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