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波 通讯员 王延清 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领取300元/月~500元/月不等的住房租赁补贴。 根据通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青岛首次就业、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自申请之日起,全日制学校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人已租赁住房且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申请人未婚的,申请人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父母;申请人已婚的,申请人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及子女。 单位注册地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区的,申请人家庭须在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补贴标准增加至400元/月;申请人家庭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发放,补贴标准为500元/月。 个人(家庭)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人及家庭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毕业生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列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最短不低于3个月。 按照规定,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管,不定期组织对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单位保障人员就业状态进行抽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赁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取消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资格,终止发放租赁补贴,依法追缴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同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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