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最高或处10万元罚款。
根据《起草说明》,济南市有外来务工人员210多万人,建筑业40余万人,他们给济南市发展做出了卓绝的贡献,切实保障农民工兄弟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司法联动处置、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农民工遇有被拖欠工资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有权依法投诉、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在保障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与承包企业依法书面订立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时间,并于每月10日前将本月人工费用拨付到相应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企业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于每月20日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对用工时间不足1个月的农民工临时用工,其工资由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核定后,经农民工本人同意,承包企业可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按规定提供保证保险、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等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有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企业挪用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或者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或者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等情形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或者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