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一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维护良好的登记管理秩序,近日山东省制定《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自2022年1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5日。
《规定》共十条,明确登记管辖所涉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规定》明确了山东省登记机关由省、市、县三级组成,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级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进行了界定,即省级登记机关负责的市场主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市级登记机关负责的市场主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县级登记机关负责的市场主体:本辖区内除省级、市级登记管辖以外的市场主体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登记机关负责建立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对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一户一档”要求有序收集管理,并进行电子化、影像化处理。市、县登记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市场主体档案管理及查询办法。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