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发放第一批“创新服务券”
(数字化赋能方向事前申领类)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鲁政发〔2021〕23号)有关要求,根据“创新服务券”工作安排,确定发放第一批“创新服务券”(数字化赋能方向事前申领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连续经营1年以上,运营规范,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三)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或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等高成长企业。
二、申领及使用方式
(一)“创新服务券”。“创新服务券”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等企业免费发放,专项用于对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给予补助的电子券,严格按照《省级小微企业“创新服务券”管理实施细则》(鲁工信非公〔2022〕147号)管理使用。
(二)“创新服务券”额度。本次活动的“创新服务券”额度为5万元/张,每家企业最多申领1张。“创新服务券”不可拆分使用,不找零。
(三)申领方式。本次活动的“创新服务券”通过“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的“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版块(www.smesd.com.cn)进行网上发放,定量发放、先领先得、领完即止,请有意申领的企业务必尽早、及时申领。
(四)使用方式。本批次“创新服务券”均为事前申领类,企业申领“创新服务券”成功后,用于企业通过“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版块购买数字化赋能(事前申领类)服务产品(即:“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上展示的服务产品),下单时使用“创新服务券”抵扣服务项目相关费用,并及时与所选择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项目合同。企业申领的“创新服务券”,使用期限为1个自然日,逾期不使用的将收回。各县(市、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将对申领企业进行逐级审核,对于不满足“一、申领条件”的,收回“创新服务券”;同时根据各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合同(须一并提供发票、收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合同未履行或未开具发票的不予拨付相应资金补助)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拨付的资金额度。合同履行完毕后,领券企业须在“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的“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版块确认服务完成,并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内容进行评价,未进行评价的领券企业将影响后续批次“创新服务券”的申领。
(五)发放及使用时间。本次活动的“创新服务券”,报名申请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8:30至2022年11月8日17:00;领取使用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00至2022年11月17日17:00。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活动是落实我省“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部署安排和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有力手段,各市、县(市、区)要广泛发动引导企业参与,于11月11日17:00前完成对报名企业的资格审核及“绿色门槛”审核并提交。
(二)本次活动严格按照《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和《省级小微企业“创新服务券”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执行。各市、县(市、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创新服务券”发放使用后,服务机构所属市、县(市、区)负责做好兑付资料审核。
(三)领券企业使用“创新服务券”,由省市县三级全程监督,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各市、县(市、区)对“创新服务券”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及时督促,避免造成延误。对于以下情况,将按照《省级小微企业“创新服务券”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规定,取消涉事企业服务券申领和服务机构配券服务资格,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及其同一法人代表企业服务券申领(配券)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转让、赠送和买卖服务券的;
2.存在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关联关系等,影响市场公平公正交易的;
3.存在伪造虚假业务、虚报交易数额,套取财政补贴等违规行为的。
4.服务用户较少、综合能力不强、用户评价较差的。
5.其他经检查监督部门论证为不适宜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郝龙、綦跃兴,电话:0531-51782698
技术支持:宋爽,电话:0531-88985569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