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杜海
泰安市邮政管理局日前披露的“泰安邮处〔202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9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泰安市誉通快递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公司工作人员田某的培训记录签字和考核记录签字笔迹不一致,存在代签行为,且考核记录未记录考核结果;新入职员工魏某某岗前培训记录,未记录考核结果。
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应予以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泰安市邮政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并责令公司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之内改正违法行为。该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