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又称“共享单车”)行业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进一步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11月24日,《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新生业态,自2017年1月正式在济南市投放以来,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共有美团、青桔、哈啰三家企业在济南市运营,共计在济南市投放共享单车12.8万辆,日均单车使用量6.6万辆,日均单车使用订单数达到18.5万辆次。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同程序存在车辆无序投放、乱停乱放、破旧车辆未及时清理、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等问题,对城市形象、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行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为进一步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责任,规范行业经营活动,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日常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城市治理能力,亟待通过立法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
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动态平衡的管理模式。济南市政府组织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公众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并科学布局投放数量。
济南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按照交通接驳、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自行车禁止停放区域和限制停放区域,制定机动车道、消防通道等禁止停放区域的负面清单,明确限制停放区域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应当实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按照数量要求有序投放车辆。所投放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不得安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禁止运营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网格化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管理,做到: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及时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妨碍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维护好车辆停放秩序。
运营企业投放车辆不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未及时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车辆,拒不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由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在限制停放区域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在其他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来源:大众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