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看要点梳理↓
普查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
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时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普查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
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
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中央宣传部负责和协调;
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和协调;
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和协调;
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中央政法委协调。
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