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适用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罚的案件;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上级机关指定我厅查处的案件;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移送我厅处罚的重大违法案件。
职责分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下称“执法局”)负责省厅行政处罚实施工作。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
工作流程:
(一)受理和立案。执法局及厅相关处室通过执法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或接到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线索,统一受理登记,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厅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3.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4.其他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执法局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立案审查意见表》及相关材料,报厅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或告知相关机关、单位或个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局单独或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也可委托设区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上报有关调查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已进行调查核实,责成、建议或提请我厅依法处罚的案件,可不重复进行调查取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依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厅分管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1.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2.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4.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5.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
(三)告知。执法局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充分、需要依法处罚的案件,制发《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执法局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听取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制作书面复核意见,对是否变更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意见。
(四)听证。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局提出。执法局受理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由执法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流程,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当事人出示证据;
3.当事人进行申辩,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4.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分别进行总结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全面、准确记录调查人员和当事人陈述内容、出示证据和质证等情况。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执法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五)处室单位会签。需要有关处室、单位会签的案件,执法局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送有关处室、单位进行会签。会签意见需明确表述并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六)处罚决定。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经相关处室、单位会签后,报厅分管负责人审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局送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出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并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七)处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签发后七日内,执法局按规定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处罚信息,并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管平台和“信用中国(山东)”等信用平台。
(八)送达与执行。执法局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委托设区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通过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公告送达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后使用,送达公告在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置顶三十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执法局负责督促当事人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处罚决定。涉及企业、个人资质资格暂扣、吊销的处罚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系统后台进行处罚项设置。
(九)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涉及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的信用惩戒,由厅相关处室、单位按有关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十)结案。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经厅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依法终结执行的;
3.因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情形,案件终止调查的;
4.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5.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十一)反馈归档。案件办理终结后,执法局将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反馈相关处室、单位,重大处罚决定同时反馈政策法规处。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上级机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定、转送或报请省厅处罚的案件,应将处罚情况书面报告或告知相关部门、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建档归档按照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进行,应当由厅统一归档的档案材料,定期移交厅档案室。
其他事项
(一)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参照使用住建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和省司法厅制发的《行政执法示范文书》。
(二)复议与诉讼。因实施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执法局和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本规程中“五日”“七日”“十五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