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内审指引》),邀请各证券公司就《内审指引》研提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前反馈相关意见建议。
《内审指引》提出,证券公司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且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此外,证券公司应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证券公司需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根据《内审指引》,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下设审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免,负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总审计师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
在人员配备上,证券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部门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且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当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通过学习交流等方式提升岗位胜任能力。
在履职保障上,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在考核薪酬上,《内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要求强化内部审计结果的使用
《内审指引》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个别审计事项需要外部审计支持的经批准后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不存在职能冲突的非审计部门人员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但是,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外包给正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机构。
此外,《内审指引》还要求强化内部审计结果的使用。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同时,证券公司应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等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部门还应加强同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依规提请对发现违规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进一步压实各部门职责,提升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能力。
若是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