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杜海
文号为“泰安邮处〔2022〕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泰安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泰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外来人员和员工未严格落实测体温工作,同时,查看该公司个别员工手机健康码发现,其核酸检测频次不符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每周开展两次检测的规定。
此外,该公司对未按规定分拣作业的行为予以认可,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予以处罚。
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泰安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该公司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之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于15日内将罚款1万元交至邮政管理部门罚款代收机构。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