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同步废止。
《通知》提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承储企业需遵守下达的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具体品种、时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
粮食主产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日至次年31日间选择连续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日至次年31日间选择连续个月。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日至次年30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年,为保障洪涝、台风等灾后用肥需要,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日至1031日。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库点。粮食主产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
钾肥储备布局和救灾肥储备重点区域,由承储企业按以下原则自主确定。钾肥储备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储备库点均需位于我国海关关境内。救灾肥储备能力根据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规律,重点向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倾斜。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
《通知》提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境内具备化肥生产或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的,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四)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五)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如为化肥流通企业,国内销售量近三年年均需在0万吨以上;如为化肥生产企业,需在国内拥有销售网络,且尿素或磷酸二铵产量近三年年均40万吨以上或复合肥产量80万吨以上。联合体各参与企业应分别满足上述条件。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时可酌情降低条件。在标的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
(六)钾肥储备承储企业,需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或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近三年年均国内供应量不低于100万吨实物钾肥。
(七)救灾肥承储企业,需具备能力储备的相关计划,保证完成储备任务的进货渠道,在沿江、沿海地区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和运输保障能力。
(八)在承担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夏管肥临时储备”或相关省级化肥储备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九)银行信誉良好。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