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9月2日,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生态环境厅修订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降低处罚金额,经测算,适用修正裁量系数后,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较以往普遍降低40%左右,对中小微企业的处罚金额降低幅度更大。
在裁量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修正因素,包括当事人整改情况、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规模大小、违法次数等,使处罚金额更贴合具体案情。对长期守法经营、主动迅速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排污单位,大幅降低处罚金额。通过修订,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新增不予处罚情形。新增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罚款不足5万元但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6种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明确对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明确第三方机构责任。《裁量基准》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治理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的相关责任,为查处第三方机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裁量基准》明确对多次违法、拒不改正、不配合案件调查的排污单位从重处罚,最大限度实现过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