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7月、9月会议两次审议,于今天表决通过。《条例》按照“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方针,科学协调齐长城保护与沿线区域生产、建设活动之间的关系,为有效保护齐长城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齐长城是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修筑于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现存有准确遗迹可考、年代最早的长城。山东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齐延安说,近年来,山东高度重视齐长城保护工作,齐长城总体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随着城乡建设快速发展,齐长城保护工作也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包括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有待强化、长效保护机制还不完善、监督管理存在缺位、基础研究相对滞后、宣传展示力度需要加强、社会参与积极性未充分调动等。
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长城保护条例》,北京、甘肃、山西、宁夏、河北等地也先后出台了长城保护地方立法。为切实解决齐长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山东省实践经验、借鉴外省立法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为山东省齐长城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条例》共6章49条。针对齐长城线长面广,跨多个行政区域,位于行政区划边界的点段较多的情况,《条例》规定齐长城位于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共同做好齐长城保护工作。
同时,为保证齐长城保护机构选择的针对性和合理性,《条例》规定保护机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政府确定,提出各级文物部门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护职能的单位,以及参观游览区、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机构,可以确定为齐长城保护机构,并对保护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这是在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实现的重要创新。
《条例》规定了齐长城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包括开展齐长城资源调查、保护规划编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机构确定、保护标识设立、建设工程管控、用地管控、禁止行为、风貌保护、修缮保护、抢险保护等。通过设置齐长城巡护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齐长城的巡查、看护。
《条例》鼓励开展科学研究,明确目标方向;对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齐长城点段参观游览区建设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对社会力量参与齐长城保护和利用的方式、途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