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住建、财政、工信、行政审批局就支持标准厂房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优惠事宜联合下发通知,自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1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首证证载发证时间为准),符合相关要求的,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优惠:第一层、第二层减按50%标准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和地下空间减按0%标准征收。
该政策适用范围为济南市行政区划内,项目建设主体利用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且经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列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享受该政策优惠。
政策优惠期间,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含重新核发)项目,未按期办理完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按照所跨越阶段的最低优惠标准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根据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2020年第一次会议精神,已按70%或50%标准缴纳的项目,可与后续建设项目统筹征收、分段计算。项目已按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且达到标准厂房标准后,再予办结。 (来源:爱济南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