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通讯员 范洪艳
10月10日,经济导报记者获悉,为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办法》共分为5部分28条,通过进一步强化“先保后征”原则、细化办理流程、明确保障办法、压实责任主体等措施,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效机制。
一是突出硬性约束,压紧压实政府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土地。
二是尊重群众意愿,科学制定养老保险方案。《办法》明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主管理、群众认可的原则,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同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压实乡镇政府责任,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是明确流程时限,严肃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市、县政府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1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按规定公示30日后,乡镇政府负责核准并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报批前,市、县政府应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存储;征地批准后60日内,市、县政府将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并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及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后,60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常态化共享被征地报批、资金拨付、方案制定等信息。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暂停其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直至遗留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比较严重的,由省政府对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等。
此外,《办法》对不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待遇计发、政府补贴资金计息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