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了解到,2023年11月1日起,山东将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据悉,电子发票试点工作自2021年12月1日起,先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等部分地区试点,随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日前发布公告称,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
自2023年11月1日起,试点在山东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确定。公告明确,山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对试点纳税人来说,数电票的推行,让领票流程更简化,开票用票更便捷,入账归档一体化。
根据公告,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记者了解到,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山东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为降低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数电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三种方式调整发票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来源:舜网-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