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
《办法》共四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办法》明确了处罚裁量权定义,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
第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办法》明确了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办法》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第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办法》明确了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的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
第四是明确各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考虑到处罚实践较为复杂,市场经营主体情况差异大,为平衡统一性与灵活性,《办法》明确了不同裁量阶次的内涵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对使用频率较高的罚款处罚,规定了幅度标准,提高了执法可操作性。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办法》预留了一定裁量空间,对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种类裁量情节等复杂情形,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的执法僵化。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