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12月19日,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下称《办法》)11月20日经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日,省政府令第352号公布该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提高行政裁决执行力,《办法》较2016年出台的《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增加了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明确提出“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继续或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与2016年出台的《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统一了“行政裁决”的相关表述;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委托执法的法定职责;三是优化了办案流程,将“立案审批制”调整为“立案登记制”;四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五是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进一步提升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有效保障行政裁决的专业精准程度。新制定的《办法》体例更规范、职责更明确、程序更优化、执行更有力度。解决了专利行政裁决力量不足、执行难的问题,加大了执法办案力度,有利于行政裁决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办法》共5章39条,包括总则、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内容。 一是规范统一了相关表述。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将专利纠纷“处理”统一调整为“行政裁决”或“裁决”,更加突出行政裁决的规范名称。
明确了法定职责。为适应新修订的《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落实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赋予县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权,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知识产权组织开展本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属地责任和职能定位。另一方面,《办法》规定了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限。
优化了办案流程。为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将“立案审批制”调整为“立案登记制”,同时明确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的几种情形,进一步简化办案流程、压缩办案时限。针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技术性较强的特点,《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