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记者从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按照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济南共有569家企业需要在2月底前按照相关格式编制好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按后续通知安排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供公众查询。
《办法》规定,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