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元春
2月15日,记者从滨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公共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提高数字政府建设、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滨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共八章,47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部门职责。大数据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包括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校核、更新、提供、共享、开放、开发和安全管理等。
提高数据收集和汇聚质量。针对部门收集数据不标准问题,规定收集公共数据应当包含被收集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等关键标识信息;针对数据更新不及时问题,规定各部门应按照更新周期及时更新数据;针对数据质量问题,规定各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校核机制。
推动数据共享。针对数据提供单位共享积极性不高、使用单位获取难度大等问题,规定了数据的共享分类、申请流程,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数据应当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申请条件。对不予共享有异议的,由大数据部门负责组织协商。
推进数据开放和应用。就开放渠道、清单编制、分类、开放数据的获取等作出具体规定。
严格数据安全和监督保障。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实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为督促、帮助各部门找出数据管理中的问题,规定定期开展公共数据管理情况评估和培训。
《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来说,迈出了法治化管理进程的关键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下一步,市大数据局将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现场宣讲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一步提高公众数字素养和数据意识,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锚定“打造数字强市”的目标定位,统筹推进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加强与高校、协会、研究院及信息化企业联动,强化大数据创新应用,加快培育数据应用场景及产业生态,真正让数据成为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