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隐私、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训练数据、人工标注、标识、不公平竞争、防沉迷等提出了规范。
近年来,飞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便利,但也引发许多潜在风险和社会问题。毕竟,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生成式AI(人工智能)产品作为高度智慧化的人工智能形态,带给人类社会的便捷与风险同在。比如,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AI换脸技术给个人财产安全带来隐患等,甚至还会出现合成视频被滥用,为诈骗行方便等情况。
因此,为人工智能立规矩成为当务之急。
此次进行征求意见,也体现新技术新应用发展到哪里,法治建设就要覆盖到哪里。在当前各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广受关注、千帆竞发之际,将起到凝聚共识和规范指引作用。同时也在法律层面对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一方面可以保障生成式AI产品研制过程的透明化,防范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更好地对AI产品服务进行管理,即现阶段在人工可控的范围内有序发展AI机器学习。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科技本身是中性的,没有对错善恶之分,能利人利己,也能害人害己,关键在于使用技术的人。就拿AI换脸、修图技术来说,有人用来致敬逝者、缅怀亲人;也有人开发“一键脱衣”软件,谋私利。
让技术发展造福社会,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强化监管,避免技术被滥用,尤其是避免被不法分子当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和帮凶。同时制定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开发者及使用者的具体伦理规范与行为守则,从源头到下游进行规范与引导。
需要明确的是,对人工智能确立边界,并不是要限制它的发展,更不是要为其设置条条框框,而是要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尽量使“技术向善”。
立好规矩、划好红线,人工智能发展必须坚守底线才能更好造福人类,而不是成为威胁。在规范透明的监管体系下,期待我国的AI技术和产业推进的同时,人工智能可以更好地走进生活、服务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