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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意!事关济南房屋征收补偿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3-4-24 11:35:56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发布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三日内,发布冻结通告。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发布冻结通告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办法》明确,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增加补偿: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造成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此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四十六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建筑面积四十六平方米进行补偿(以下简称“最低面积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四十六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一)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含企业单位自管房或已签订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

  (二)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包括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以及有转让房改房行为的;

  (三)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征收获得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的;

  (四)在征收范围外有宅基地住房的;

  (五)享有保障性房屋(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征收补偿核查享受最低面积补偿资格时未退出的;

  (六)已经享受过本市最低面积补偿待遇的;

  (七)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五年(含)内,在本市房屋征收获得过货币补偿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

  (八)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另有住宅房屋的。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对按期搬迁、提前搬迁或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励。

  在征收评估方面,《办法》规定,征收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征收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因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概算征收补偿资金需要,可提前选择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采取被征收人协商、逐户征询、集中投票、被征收人代表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办法》对房屋征收涉及的建设活动符合三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征询意见主体拟调整为项目实施单位。在现行办法中,征询意见主体则为房屋征收部门。借鉴外地经验和充分考虑济南市实际,征求意见稿对功能区需征收项目推进机制体制进行优化明确;拟删除现行《办法》中“土地收储”内容,以此避免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存在程序时序交叉补偿标准不统一影响征收项目推进的情形。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样,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在《办法》正式实施的同时,2013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同时废止。




编辑:史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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