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近日,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丰富完善考核内容,提高考核优秀档次的比例,优化考核结果运用,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制度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今年1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对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着力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我省以国家规定为基础,对2017年出台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提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此次修订,一个重要变化是明确事业单位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考核,不再有‘不参加考核’的情形,有利于事业单位进一步做好人员管理,加强考核结果的规范、有序运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邢军介绍。同时,《办法》按照国家要求提高了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明确规定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比此前规定提高了5%。
为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办法》还提出,对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单位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25%。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对单位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以及问题较多、被问责的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办法》对聘期考核、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等也作出规定,明确平时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专项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
在考核结果运用方面,《办法》明确,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确定档次的,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