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开放和安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我们可以看到,《若干措施》有四个亮点。首先,进一步完善了一些临时性货物往来的海关措施,体现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要求。其次,进一步确立了内资和外资在金融服务准入方面的同等地位和待遇,表明在试点地区,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新金融服务准入方面应当有相对一致的规则和机会。再次,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力度加大,这将提高外国投资者在试点地区的投资信心。最后,进一步完善了统筹开放和安全的措施体系。
其中,内资和外资在金融服务准入方面的同等地位和待遇这一点,使得在试点区域实现了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准入的“国民待遇”。这有助于为中外资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更公平、开放、稳定和透明的竞争环境,提升了外国投资者跨境投资的便利程度,也丰富了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渠道,将有助于我国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避免碎片化、零散化开放,更好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在6个自贸区(港)率先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将为我国对外开放提供重要的试验平台和经验借鉴,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通过发挥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综合试验平台作用,率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试点示范带动全国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既可激发地方创新活力,又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效促进和加强区域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也将为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积累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