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的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车位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停车难如何缓解?近日,《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公共停车设施拟按不少于总车位数2%的比例配建无障碍停车设施,按不低于总车位数15%的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实施细则意见稿指出,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开放、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或设施。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规划配建和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细则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
在建设审批方面,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停车专项规划(不含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图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可按照特种设备类报建,免予办理规划、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机械式停车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定期检验,加强安全管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建设高度、外立面形式,满足日照、消防、环境、安全等要求,并按程序进行社会公示,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
各类临时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审定。既有住宅小区的公共停车设施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建设,也可引入企业进行投资建设。提交区联席会议审定,应当出具由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无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可由属地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15日内,负责组织召开区联席会议,对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技术标准、交通需求等条件进行联合审定。
公共停车设施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将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纳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公共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作为配套文件,《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资金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并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非政府投资建设、停车位在30个(含)以上,并纳入全市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给予资金奖补。
奖补范围为2023年8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对现有的社会公共停车设施进行扩容提质改造;利用城市边角地、闲置地、单位自有用地等改(扩)建的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奖补方式上,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设立专项资金,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进行奖补,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50%分担。享受奖补资金的停车泊位,只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擅自停用或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出售或变相出售,并确保正常维护和使用。
奖补标准方面,分为地下停车设施、地上立体停车设施和地下空间、地上建筑物屋顶改建停车场,每泊位最高补助2万元。为开辟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资源,济南向地下空间要车位,将地下空间改建停车场纳入奖补,利用地下空间改建停车场且使用2年以上的,每泊位补助0.1万元。(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