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戚晨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6方面24条政策措施,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吸引外商加大投资力度。
《意见》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山东可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促进QFLP试点业务尽快落地,吸引和利用外资更好地服务地方实体经济。
《意见》要求,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
当前外贸外资发展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亟待出台一揽子政策措施,以确定性对冲各种不确定性,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高质量发展。
应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扩大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通过在新三板挂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等措施,从贷款、保险、财税、金融等各方面,出台真金白银的支持政策,更大力度为企业做好服务保障。
针对堵点难点问题,应加强问题导向,面对外商投资中订单不足、项目储备不足、国际往来不畅等问题,积极扩大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出口,促进大宗商品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等多个切口,强化外资项目统筹、要素保障,畅通跨境商务人员往来等措施,实实在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过去,外资70%流向制造业,现在则75%至80%流向生产性服务领域,也就是研发、技术、设计、咨询、人才等方面的服务,以及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人才流的互联互通。今年以来,多地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充分释放,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保驾护航。
山东应以高技术产业为着力点,大力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以及数字经济等领域;鼓励外资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各类全球性或区域性运营机构,增强要素资源配置能力。这是将来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