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全市各级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担保管理,促进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化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压实责任。《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国有企业是融资直接责任人,需明确融资决策审批流程、责任机构和工作职责等,严格规范融资行为;国有企业负责制定完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本部及子企业担保权限和限额、担保费率水平,压紧管理责任。
划出红线。《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融资的5项禁止事项,坚决避免新增隐性债务,降低融资风险;对国有企业的担保对象、担保额度作出明确限制;严控资金出借范围,进一步规范出借行为。
禁止事项包括:
1.严禁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融资行为;
2.非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超过当年度融资成本上限标准;
3.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4.严禁利用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资产或产权有争议的资产开展融资;
5.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提级管理。《指导意见》规定非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超过当年度融资成本上限标准融资;担保数额较大的,需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因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确需出借资金的,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报告情况。《指导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按季度向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情况;对企业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的,提前3个月以上报告国资监管机构,这是该市首次通过正式文件形式规定。
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不定期开展专项巡查,通报整改情况;各级国有企业加大对子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来源:潍坊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