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数字山东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强全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建设,日前,山东省大数据局正式印发《山东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实验室的原则、职责、工作体系、申报审核、建设与运行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山东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以推动全省公共数据深度开放利用为目标,开展数据开放技术攻关与创新应用研究,主要分为数据开放应用创新、数据开放技术创新、数据开放流通创新和数据开放其他领域创新四个研究方向。
聚焦数据开放应用创新,实验室应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基于公共数据、社会数据和个人数据等,开展融合创新应用研究,以数据赋能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突出应用示范作用,推动成果转化,充分释放数据价值。
聚焦数据开放技术创新,围绕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等,开展数据相关处理技术创新研究,聚焦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数字技术,以新技术助力公共数据安全有序流通和利用。
聚焦数据开放流通创新,开展数据开放流通相关研究,探索数据授权运营新模式、数据交易流通新方式、数据确权、登记、 收益分配新机制等,营造良好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环境,盘活数据资源价值,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聚焦数据开放其他领域创新,开展数据开放其他领域创新研究,推动公共数据全面高质量开放利用。
《管理办法》明确,山东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按照“需求导向、创新引领、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山东省大数据局统一授牌,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实验室可通过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直接向山东省大数据局申请开展研究所需的各类公共数据。对符合开放条件的,优先保障供给;对可通过隐私计算提供的,由山东省大数据局协调数据供给部门依托统一的隐私计算平台供给数据。(来源:大众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