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或再迎严监管。近日,记者独家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监管局、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有银行表示已收到了此文件。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打击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共提出了16条要求,内容包括明确“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定义,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制度规范、负面舆情应对预案、广告合作方、产品展示等。
关于明星代言金融产品活动的要求,《通知》表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允许代言人及相关广告发布者介入或者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金融机构不得聘请明星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在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同时,金融机构不得与违法失德明星合作开展广告代言等宣传推广活动,发现已开展合作的明星存在违法失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演艺人员、网络红人、体育名人等。
值得关注的是,再提明星代言规范外,《通知》还指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不得在主要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为参与或者收视对象的节目、视频、游戏等场景中展示借贷类业务广告,不得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助学贷款除外。
就广告代言的制度规范,《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广告活动。金融广告涉及的事项应当与该事项对应的业务范围相符,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宣传推广。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金融广告管理机制,由总行、总公司或者集团公司制定金融产品广告代言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权限,加强归口管理。
此外,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涉及借贷类产品的,应当在广告显著位置明示包含利息和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 类费用在内的综合年化利率,对于信用卡以及消费贷、信用贷等无担保个人贷款不得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另外,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采取容易引起受众不理智行为的营销手段,不得诱导冲动消费,不得宣扬过度负债、盲目投资、炫富拜金、奢靡享乐等观念。
《通知》还表示,金融机构应当审慎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将广告代言活动纳入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背景调查、合同约束、内容审核、持续监测等措施,确保广告代言活动遵循相关法律、规则以及本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要制定广告代言负面舆情应对预案,及时处置相关风险。(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