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段海涛
金正大(002470.SZ)9月13日晚披露,兴业银行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业银行已申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临沂中院”)恢复强制执行。经济导报记者查询获悉,兴业银行与金正大借款合同纠纷金额为本金3.51亿元及利息,双方本已在2020年12月达成和解,但金正大并未履行和解协议。
兴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金正大在公告中披露,兴业银行临沂分行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临仲裁字第9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兴业银行临沂分行于2023年9月1日向临沂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临沂中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金正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责令金正大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0)临仲裁字第918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419107元。
经济导报记者查询获悉,金正大在2019年底及2020年初,分别与兴业银行临沂分行签订了三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分别为:2019年12月16日,金额104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12月25日;2020年1月2日,金额115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1月1日;2020年1月9日,金额132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1月8日。
2020年11月,兴业银行临沂分行向临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上述三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立即到期,金正大立即归还贷款本金35100万元及利息;请求被申请人万连步、李丽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仅仅几天后,临沂仲裁委下发《调解书》、临沂中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均要求金正大偿还借款本金35100万元及利息。而在2020年12月15日,兴业银行临沂分行向临沂中院递交书面申请,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撤回对金正大的强制执行申请。临沂中院随即裁定终止该案件的执行。
如今看来,金正大并未履行和解协议按期还款,才导致兴业银行临沂分行重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在协商当中,想达成一个长期的还款协议。”为了解兴业银行临沂分行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经济导报记者9月14日致电金正大投资者联系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具体的申请执行金额可以看公司以前发布的公告,公司之前是否归还了部分款项其“不清楚”。
连续多年亏损,仍有诉讼在身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除了被兴业银行临沂分行申请强制执行外,金正大近期还被徽商银行告上法庭。
金正大9月5日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临沂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转发的《民事起诉状》等,徽商银行北京分行请求法院判令金正大立即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48亿元。
据披露,2018年7月,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临沂维伦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维伦”)、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米莱”)、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尼奥”)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授信额度为一亿元。同日,维伦、米莱、尼奥分别与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维伦、米莱、尼奥分别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3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金正大,票面金额均为1.06亿元)。
同日,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维伦、米莱、尼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后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于2018年7月分别向维伦、米莱、尼奥放贷1亿元,共计3亿元。2019年12月,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维伦、米莱、尼奥签订《延期协议》,将涉案贷款期限延期至2020年3月23日。同日,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维伦、米莱、尼奥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维伦、米莱、尼奥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3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金正大,票面金额1000万元)。
上述汇票到期后,维伦、米莱、尼奥作为债务人及出质人并未如期还款,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并未兑现票面金额。
2020年12月20日,包商银行北京分行与徽商银行北京分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后者。徽商银行北京分行承接债权后,曾向金正大发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通知书》,催要该笔款项,但无回应。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金正大已连续多年亏损,债务诉讼或将进一步加大公司经营压力。
Wind数据显示,2019年-2022年,金正大营业总收入分别为113.09亿元、93.55亿元、93.16亿元、99.77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8.45亿元、-31.76亿元、-5.74亿元、-9.82亿元;2023年上半年,金正大营业总收入为46.58亿元,归母净利润为-1.51亿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金正大负债合计100.27亿元,流动负债80.90亿元,资产合计129.21亿元,流动资产58.6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