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1月1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山东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经济导报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润晓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办法》的颁布,填补了山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标志着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王润晓表示,近年来,因违法违规装饰装修、私搭乱建等造成的房屋倒塌损毁事故频繁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不落实。为此,《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提示并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自查。物业服务人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办法》要求,房屋装修活动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
房屋装修前,房屋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房屋装修人提示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房屋装修人在房屋装修前,未告知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修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针对“野蛮装修”问题,《办法》规定,房屋装修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违反《办法》规定,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装修施工人员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虚假鉴定报告严管重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设置罚款数额下限,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针对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和应急处置,《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监督工作,实行建账销号管理制度,及时组织处置房屋安全隐患。
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进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做到“一房一档”,为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监管提供信息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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