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2月21日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入列。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为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獐子岛镇。2016年,为避免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獐子岛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吴某某指使公司人员制作虚假《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调减虾夷扇贝采捕面积以虚减营业成本,对部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应作核销处理而不作核销处理,虚减营业外支出。獐子岛公司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11%。2017年末至2018年初,为能够在2016年已经采捕但未作记录的隐瞒区域重新播种扇贝苗,吴某某指使公司人员在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扇贝死亡的虚假消息,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虚假核销、减值,相关人员还虚增捕捞面积和营业成本,以核销2016年度的虚增利润。獐子岛公司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8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吴某某擅自更改大连市獐子岛集团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指使他人编造虚假材料申领国家人工鱼礁建设补助资金共计2400余万元。此外,吴某某等人还有串通投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事实。
2022年1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等人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二万元;分别判处其他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吴某某等5人提出上诉。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发布案例情况显示,该案典型意义有二:
一是构建完整证据体系,精准指控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财务造假类证券违法犯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隐蔽性。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拒不认罪,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运用证据,构建清晰完整的证据体系。要强化证据补充,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审计,完整调取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审批资料等书证,确保定案依据合法、客观、全面。要加强证据运用,通过同案犯供述、财务报告审批记录等证据综合证明“关键少数”的主观明知,突出证明力和指控效果。
二是深挖关联犯罪线索,全面惩处涉上市公司违法犯罪。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公司高管及公司内外部人员实施或参与的其他违规经营涉嫌犯罪的行为一并侦查,依法从严、全链条追诉犯罪,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觉规范、不踩红线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为推动注册制度走深走实提供法治保障。本案中,原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传递出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形成有力震慑。(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