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解释》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