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4月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下发实施《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246号),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更好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民办教育是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是为满足百姓对个性化教育需求而提供的丰富多样的教育选择,也是民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这一民生工程得到有效保障和改善,《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清单制度、规范定价权限、加强成本调查监审、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强化收费行为监管等8个方面,对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问题一直受社会关注,《通知》规定,对全省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并建立收费项目清单制度,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一级收费项目4项。《通知》明确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全覆盖管理,收费标准授权各市、县(市、区)制定。要求学校服务性收费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服务并收费。严禁学校通过代收费以任何形式获取任何收益。
《通知》要求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收费进行成本调查和监审,引导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回归合理成本水平。规定与中小学教育培养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办学成本;学校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学费等办学收入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违规取得、分配、转移的办学收益直接冲减办学总成本。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由学校制定学费、住宿费试行标准,试行期不超过2个学年。
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是规范收费管理的重要手段,《通知》要求学校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对不按规定公示,以及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的,相关部门进行严查快处,坚决净化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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