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的《关于调整青岛市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通知》指出,自4月1日起,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与此同时,烟台市和济宁市也自4月1日起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此次青岛、烟台、济宁阶段性取消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是由于当地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和环比变化已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银发〔2022〕294号)关于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条件。
目前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3.95%,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利率下限为LPR-20个BP(基点),即3.75%。
据媒体报道,调整后青岛市的国有银行新发放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降至LPR-50BP水平即3.45%,与一年期LPR持平;济宁市部分银行新发放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降至LPR-40BP,即3.55%;烟台市部分银行新发放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降至LPR-35BP,即3.6%。
济南一家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给经济导报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贷款100万元、分30年还清、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计算,如按照全国统一下限LPR-20BP(3.75%),本息合计166.72万元,每月应还款4631元;如按照LPR-35BP(3.6%)的贷款利率水平计算,本息合计163.67万元,每月应还4546元;如按照LPR-40BP(3.55%)的贷款利率水平计算,本息合计162.6万元,每月应还4518元;如按照LPR-50BP(3.45%)的贷款利率水平计算,本息合计160.65万元,每月应还4462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青岛、烟台和济宁暂时取消新发放首套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对于购买首套房的刚需客群来说,有利于降低购房者贷款成本,释放消费和投资潜力,同时为住房交易市场的平稳修复创造更好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若后续评估期内山东三地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连续3个月同比、环比均上涨,则自下一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