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8月2日晚间,泓淋电力(301439)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0号)(下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2023年4月13日,泓淋电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累计不超过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股东大会授权的投资期限到期后,泓淋电力仍存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涉及金额合计3.73亿元。对于上述事项,泓淋电力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4月25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并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泓淋电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泓淋电力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泓淋电力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