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杜海
近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规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坚持分类施策,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坚持从严监管,弥补制度短板,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此前,为鼓励当地企业上市,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专门扶持举措,并给予成功上市的企业现金补助。此次《规定》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事实上,在利益驱动下,IPO容易出现“带病闯关”,从而影响新股的质量。而上述措施正是针对IPO“带病闯关”这一现象而特别制定的,破除行政干预和外部激励刺激,推动拟上市公司树立正确上市观,客观评估自身条件、上市时间节点、适合板块等,也督促中介机构客观公正、勤勉执业。此举有助于消除地方政府在推动企业IPO过程中的不当干预,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规定》还明确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四种禁止性行为,包括: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此举可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确保IPO执业过程的公正性、专业性和透明度,防止中介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相关举措也将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模式产生影响,促使其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合规性,提升自身的独立性,降低其帮助IPO企业粉饰利润或造假的概率。
《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需真实准确,并规范收费方式,这直接解决了实践中中介机构可能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问题。通过加强监管和明确责任,可促使中介机构更加审慎、专业地提供服务,从而为建立良性市场生态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