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健运行,保护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合法权益,8月27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指出,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及纳入地方金融管理范围的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办法》对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机制,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要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还对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途径、行业管理机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应当采取的监督和管理举措进行了详细阐释。